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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2年8月23日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1993年2月22日,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《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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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,保证商标专用权,促使生产者保证 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,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商品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,商标注册人享有 第四条 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,对其生产、制造、加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,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。各级工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应当有显著特征,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、图形: (1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 (2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; (3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、徽记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 (4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标志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 (5)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; (6)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 (7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 (8)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(9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,应当按其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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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,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,应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,应当另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、图形的,应当重新提出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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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,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由商标局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,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任何人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,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行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、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商标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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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。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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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,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,或者是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,可以自该商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,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,并限期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核定的商标,不得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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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商标局责令限 (1)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的; (2)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; (3)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; (4)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。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,其商品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欺骗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撤销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地方工商 (1)冒充注册商标的; (2)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; (3)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欺骗消费者的。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,当事人不服的,可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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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 (1)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(2)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; (3)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 (4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,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构成犯罪的,除赔偿被侵权人的 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构成犯罪的,除赔偿被侵权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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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,应当缴纳费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,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,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。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《商标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;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,凡与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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